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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标准、条件的,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上的。

2、新办企业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预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上的。

3、分支机构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转制企业
企业转制后应先按规定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转制企业,可按规定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定量标准以下的企业
原有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以上;
(2)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3)能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且近三年内未发生偷、骗税及严重欠税行为;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6、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并且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国税 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认定的时间
1、原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在次年一月份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2、新办企业符合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3、转制企业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在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4、新开业的个体经营者,一律暂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三)申请认定的程序
1、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

2、报批
纳税人领取表格后,应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然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所有副本);
(3)有关合同、协议、章程;
(4)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名单及证明;
(5)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7)新办企业验资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核准
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认定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经市局核准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红色)。

4、领证
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的时间内,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加盖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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