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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A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改组试点的通知》
a.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中应当使用如 " 技术开发 "" 科技 "" 高新技术 " 等体现高新技术企业行业特征字词。
b. 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本达到 3 万元(含以上)即予以登记注册。
c.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分二期缴纳出资 , 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 30% ;其余部分应承诺在设立后 2 年全部缴足。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d. 登记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 50 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e. 外商参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 25% (不含)以下的,暂由市局按内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
B.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a.( 三减三免 ) 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高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b. 六年后,按 15% 征收企业所得税。
C .(二减三免)根据《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返还。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D .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审批核定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品的范围:
  ( 1 )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 2 )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 3 )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 5 )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 6 )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 7 )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 8 )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 9 )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 10 )新药物和生物医药工程;
  ( 11 )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 12 )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 13 )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新技术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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